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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建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 基准价100元/平方米

发表于2015-10-24

10月21日,自治区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广西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新制定了新建住宅区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标准,基准价为100元/平方米,下浮动10%。此项费用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缴纳,由供电企业负责建设与维护,此外,新标准比原来标准有所降低,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据了解,长期以来,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一般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单位和维护单位分离的模式,导致开发建设单位撤出或保修期满后,不再承担维护责任;而物业服务企业既无资金又无技术,遇到需要大修的时候,高额改造费无人承担,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针对这个问题,今年3月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明确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供电企业应当对新建住宅区住户实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并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并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

《通知》规定,广西新建住宅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新建住房,不包括城乡居民自建房)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基准价为100元/平方米。在上述基准价的基础上,允许上下浮动不超过10%,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本市标准和管辖县标准。《通知》要求,该标准自2015年8月24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向供电部门办理用电建设报批手续,已签订协议并交过费的,按原协议标准执行;已签订协议未交过费的,按新标准执行。

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农民回建房等保障性住房实行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或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本市、县标准上自行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规定,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计入建设项目总,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供电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取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已建成的住宅区(已实行一户一表且供电企业抄表到户的除外)经产权人同意后,由产权人与供电企业参照相关规定,协商一致后将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企业的,供电企业按照当地建设维护费的5%一次性收取费用,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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